(2017)苏0903民初3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勇与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611号之一原告:曾勇,男,1973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中,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学勤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玉华,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西环中路88号四楼。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男,盐城市盐都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友,男,该公司副经理,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曾勇诉被告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曾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宝丽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江苏建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勇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574元,减半收取5287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曾勇负担。审 判 长 辅绍贵审 判 员 杨汉华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