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水平犯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水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水平,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衡东县,住址地:衡东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9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钟,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水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水平及其辩护人陈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谭水平至本县洣水镇康佳西路机油泵厂附近的麻将馆打麻将,因琐事与同在在该麻将馆打麻将的王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谭水平推倒王某并用脚踢伤王某,致王某左手中指中节指骨及左侧股骨颈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谭水平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谭水平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水平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调解笔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证人刘某1、彭某、刘某2、成某、罗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水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水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水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水平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水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谭水平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谭水平平时为人表现较好,无不良行为习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所调查群众均认为被告人谭水平适用社区矫正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无不良影响,同意接受其在社区进行教育和矫正。衡东县司法局认为监管、矫正环境较好,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谭水平宣告缓刑,适用社区矫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水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书清 人民陪审员 向建社 人民陪审员 李秋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洁 校对责任人:周书清 打印责任人:李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