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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张超与李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李京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2642号原告:张超,男,汉族,1993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达武,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京飞,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李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秀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