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常青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11执531号本院在执行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绍征、常淑军、常青山、王新丽、常国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绍征、常淑军、常青山、王新丽、常国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张绍征、常淑军、常青山、王新丽、常国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