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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秀珍与朱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珍,朱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5民初2804号原告:徐秀珍,女,193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征,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花,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兰,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芝,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秀珍与被告朱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秀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征、马金花与被告朱玉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秀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大女儿。2012年被告以其子结婚买房子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本不同意借款,但考虑到子女生活的难处也就同意了。被告丈夫拿走了原告的存折,自行取款10万元,但这10万元借款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给原告。现原告因房屋回迁需要补足拆迁款,原告要求被告还钱,被告拒绝归还。朱玉兰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朱玉兰系徐秀珍长女,徐秀珍有10万元人民币存放于其次女朱玉凤处。后朱玉兰在争得母亲徐秀珍同意,自朱玉凤处借走徐秀珍上述10万元。后朱玉兰将10万元归还至朱玉凤,朱玉凤亦认可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又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系母女关系,当女儿朱玉兰经济有困难时,作为母亲的徐秀珍倾其所能,将10万元人民币出借给朱玉兰以解燃眉之急。且出于亲情及对女儿的信任,未要求朱玉兰出具借条。虽然朱玉兰系自妹妹朱玉凤处取走上述借款,但该款项的所有权人系徐秀珍,如未经徐秀珍许可,朱玉凤无权处分。现徐秀珍因需诉求朱玉兰偿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朱玉兰对母亲出借款项应怀感恩之心,及时归还借款。现却以借款已偿还至朱玉凤处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于法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朱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徐秀珍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2300元,由朱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蕾审 判 员  毛心宇人民陪审员  葛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孔祥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