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4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建钧申请执行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钧,王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黄建钧,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方林村。被执行人:王博,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大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建钧申请执行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博所有的位于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中心街南段9号等4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王博保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巩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闻运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