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淑敏与葛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淑敏,葛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6号申请执行人谢淑敏。被执行人葛云江。申请执行人谢淑敏与被执行人葛云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葛云江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洮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房屋管理机关已协助房屋产权过户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