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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淑敏与葛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淑敏,葛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6号申请执行人谢淑敏。被执行人葛云江。申请执行人谢淑敏与被执行人葛云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葛云江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洮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房屋管理机关已协助房屋产权过户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