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民终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马金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马金祥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扶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景定国、李一长,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祥,男,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上诉人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马金祥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景定国,被上诉人马金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15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顺发置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