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勇与王春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王春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400号原告张勇,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王春雷,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负责人国志瑞,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诉被告王春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勇与被告王春雷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秀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永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