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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宋栓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宋栓长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段文奎,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保,男,汉族,1953年10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栓长,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才,富县富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富县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宋栓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县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其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富县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富县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上诉人富县茶坊洛阳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小虎审 判 员  武 烨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