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刘策与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策,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395号申请执行人:刘策,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人,住山西省芮城县。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创新工业园创新路。法定代表人:张淑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策与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在另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尚存的机器设备委托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该所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苏中资评报字(2016)第S032号评估报告书,对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设备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0190元。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评估设备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10月23日,买受人吴建南在第二轮拍卖中,以最高价人民币170000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机器设备。因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截止至拍卖成交日止尚有3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944444.6元未清偿,本院依法对上述拍卖款项就结欠的工人工资进行了分配,上述拍卖款项扣除预交的评估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6196.30元外,尚余可分配金额为人民币163803.70元,经合议,最终的分配比例约为17.34%。因申请执行人刘策与被执行人的纠纷系仲裁裁决且在本院处理上述36名工人工资案件时,尚未向本院申请执行,故未能纳入上述分配。另查,被执行人在法院涉案较多,相关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查扣到位。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到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3676.77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在另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苏州久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尚存的机器设备,除此之外未查获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