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微娜与张宪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微娜,张宪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190号原告:陈微娜,女,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黄明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宪澄,男,汉族,1985年4月1日出生,住乐清市。被告:倪孟锋,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微娜与被告张宪澄、倪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陈微娜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微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微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陈微娜负担。审 判 长 胡旭阳人民陪审员 郑金永人民陪审员 朱瑶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