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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执7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国平与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平,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7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国平,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邓琴琴,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271号。法定代表人:陈爱群。申请执行人周国平与被执行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周国平价款143199.2元;案件受理费31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76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给付上述价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送达回证、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法院作出的(2016)苏0492民初5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