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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王放心、王四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放心,王四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962号申请执行人王放心,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王四心,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在执行王放心与王四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放心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四心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9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