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正明、田宇、刘军辉、威海市建丰铝塑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市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正明,田宇,刘军辉,威海市建丰铝塑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威海市宝泉路。被执行人田正明,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辛汪寨路,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田宇,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古寨东路,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刘军辉,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苘山镇大草场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威海市建丰铝塑门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辛汪寨路。被执行人威海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辛汪寨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正明、田宇、刘军辉、威海市建丰铝塑门窗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市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田宇名下位于威海市新浪屿花园*号***室房产、刘军辉名下位于威海市怡心苑**号房产,现正在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