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盛立与苗亮郑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立,苗亮,郑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3298号原告:盛立,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苗亮,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郑春艳,现住吉林省桦甸市。盛立与苗亮、郑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盛立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郑春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盛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立撤回对郑春艳的起诉。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