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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3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盛立与苗亮郑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立,苗亮,郑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3298号原告:盛立,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苗亮,现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郑春艳,现住吉林省桦甸市。盛立与苗亮、郑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盛立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郑春艳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盛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盛立撤回对郑春艳的起诉。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