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民终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剑刚、曹丽娟与被上诉人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剑刚,曹丽娟,张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5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剑刚,男,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月,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丽娟,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伟,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鹏飞,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殿威,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剑刚、曹丽娟因与被上诉人张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剑刚、曹丽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门 辉审 判 员  韩晓武审 判 员  方结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雪书 记 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