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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爱菊与孔晓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菊,孔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756号申请人李爱菊,女,汉族,1956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孔晓虎,男,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孔晓虎价值105516.32元的财产或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孔晓虎在有关单位收入105516.32元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晓虎在银行、证券存款105516.3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振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理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