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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203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李强,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李强偿还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借款本金239962.45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李强负担执行费35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强将自己所有的位于神木市神木镇房产抵押于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81执恢1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桦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