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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谭成祥、梁翠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成祥,梁翠兰,沙市区中建设备租赁服务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1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成祥,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荆州市沙市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翠兰,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斌,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市区中建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南路通天商城1门3楼2号。经营者:程建福,男,汉族,1968年1月6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诗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成祥、梁翠兰因与被上诉人沙市区中建设备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双方讼争的2009年8月11日的租赁合同,在乙方处签名的是谭成祥和邓大云,故本案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谭成祥、梁翠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时中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陶齐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