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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蔡友平与蔡日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友平,蔡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友平,男,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蔡日成,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友平与被执行人蔡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20150元,因被执行人蔡日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其作出拘留决定。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剩余债权为201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