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行终73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袁奕丰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奕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行终732-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奕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56159264E。法定代表人郑镜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炜凡,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亚琴,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袁奕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事项处理决定纠纷八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62-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八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八案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上诉人认为其在购买涉案商品过程中相关商家存在价格欺诈,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举报。而上诉人作为消费者,与被上诉人针对其举报事项涉及的相关商品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违法的定性处理,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故上诉人不服涉案举报处理决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上诉人关于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袁奕丰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62-69号行政裁定;二、本八案指令广东省盐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王成明审判员 杨宝强审判员 王强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