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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彭明茂与严国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明茂,严国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民初55号原告:彭明茂,男,汉族,1954年12月4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清,鄂州市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国恒,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原告彭明茂与被告严国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严国恒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明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明茂撤诉。案件受理费31,864.00元,减半收取计15,932.00元,由原告彭明茂负担。审 判 长  湛少鹏审 判 员  邹 围人民陪审员  章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力书 记 员  丁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