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一工业区凤兴巷一号景业坊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60601Y。法定代表人:李圣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569252659H。法定代表人:杜永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履行义务,深圳市拓睿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结欠货款人民币814945.08元及代垫案件受理费6050元,共计人民币820995.08元。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向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并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对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有址在福建省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莆美镇益宝山、上坑村)工业厂房一座、宿舍一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闽0622执478号提起网络司法拍卖,现尚处于司法拍卖过程中,在执限内无法执结。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黄艺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颖怡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