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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黄某兴、谢某贵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兴,谢某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25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兴,男,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从事个体音箱安装工程,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锦添,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某贵,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三洪奇某游戏机室工作,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胜、龚启慧,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2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兴、谢某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素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兴及其辩护人欧阳锦添、被告人谢某贵及其辩护人黄胜、龚启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黄某兴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洪奇新区某出租屋,摆放了13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谢某贵在赌场内全权负责赌场的日常运作,被告人谢某贵安排谢某和侯某1一组负责白班,其中被告人谢某负责在赌场内收钱和上分,侯某1负责在外面把风,侯某2和文某一组负责夜班,其中侯某2负责在赌场内收钱和上分,文某负责在外面把风,每天早上被告人谢某贵交给谢某几千元用于赌场经营,每晚下班时和侯某2对账当天的收入。到月底,被告人黄某兴负责发放工资给上述工作人员。2017年5月9日22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场进行检查,查获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赌客及赌资。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谢某贵的供述以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侯某1、谢某、文某、侯某2、杨某、冼泽林、周某、刘某1、刘某2、邓某、罗某、苏某、王某、钟某、张某、卢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用水、电扣费材料,银行交易流水,证据保全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认定意见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兴、谢某贵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兴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贵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兴、谢某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黄某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兴是初犯,且当庭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2.被告人黄某兴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意不大;3.被告人黄某兴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急需治疗。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某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2.被告人谢某贵归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谢某贵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较轻。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兴、谢某贵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贵时,起获人民币1679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兴、谢某贵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赌博,被告人黄某兴、谢某贵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兴、谢某贵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贵属于从犯,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兴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黄某兴、谢某贵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兴、谢某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兴、谢某贵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谢某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本案的赌资人民币1679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雪青人民陪审员  麦俊英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卉蓁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