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10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雍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赵雍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10487号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赵雍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赵雍文,男,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负责人:金长林,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赵雍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赵雍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陈家沟农业合作社赵雍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免收。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