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吕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8刑初32号公诉机关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两当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两当县人民检察院以两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耀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吕某通过朋友张某从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钢管等物品后,将射钉器组(改)装成枪支。2016年5月张某赠给被告人吕某十余发射钉弹及钢珠,被吕某全部用于练习瞄准。2016年9月22日两当县公安局依法收缴了被告人吕某非法持有的射钉枪。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吕某供述及辩解、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痕检)字(2017)412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某辩称已经认识到自己非法持枪犯罪行为,认罪悔罪,今后要学法守法,请求从宽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持枪未造成社会危害且主动上缴,系初犯,能坦白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司法行政部门评估,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的危险,可从轻判处。本院根据被告人吕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雪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