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闻兴兵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兴兵,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063号原告:闻兴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艳,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闻兴兵与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材料,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具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具体,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闻兴兵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景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语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