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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留德与卢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留德,卢立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506号原告:陈留德,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卢立剑,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留德与被告卢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留德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卢立剑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留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留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留德负担。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