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新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新年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刑终22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新年,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汉川市。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新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鄂0984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新年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孙新年在汉川市经济开发区裕华工业园C栋168号厂房经营锦·志强服饰服装厂时,拖欠邹某等63名工人工资人民币395219元。被告人孙新年明知自己拖欠工人工资,还在逃匿前一日将所购厂房转租赁,并将所有的机器设备充抵租金抵押给裕华工业园。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被告人孙新年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后,被告人孙新年仍拒不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并逃匿。上述事实,有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材料,证人孙某1、邹某、秦某、刘某、王某、黄某、李某1、胡某、李某2、熊某、孙某2、吴某的证言,拖欠工资调查汇总确认表,承诺协议书,抓获经过的说明,被告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并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一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新年辩解:其只欠工人工资18万元。原判认为,被告人孙新年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孙新年辩解其只欠工人工资18万元的意见,经查,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新年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数额,有拖欠工资调查汇总确认表、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孙新年亦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印证其辩解意见,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孙新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孙新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孙新年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人民币395219元。上诉人孙新年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工人工资金额不实。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列举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关联,对原判认定事实及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孙新年提出原判认定拖欠的工人工资数额不实的辩解,经查,该工资数额是由该厂负责人提供的明细账记载的,且经汉川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实确认,认定该数额的证据确实、充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孙新年拖欠工人工资后逃匿,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多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判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量刑适当。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涛审判员 李 菁审判员 叶艾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