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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曼弄枫广源石材经营部与曼弄枫大世界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曼弄枫广源石材经营部,曼弄枫大世界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曼弄枫广源石材经营部。营业场所: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国际家居商城36幢55-56号。经营者:吴兴远,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曼弄枫大世界酒店。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度假区曼贡村。经营者:周广民,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曼弄枫广源石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曼弄枫大世界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曼弄枫广源石材经营部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70000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25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3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晓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