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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熊新民、黄正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新民,黄正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熊新民,男,汉族,住永修县。被执行人:黄正水,男,汉族,住永修县。本院执行的熊新民与黄正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正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正水的存款50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