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术林与涂建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术林,涂建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959号原告:张术林,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林工,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建峰,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生,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术林涂建峰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尚未收集完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00元(减半收取),原告张术林负担。审判员 孙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伟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