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9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索特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施安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索特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施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9533号原告:上海索特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雪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安平。原告上海索特化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索特化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上海索特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静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