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雷秀琴、潘焕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秀琴,潘焕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5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秀琴,女,1980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焕刚,男,194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梅(系潘焕刚之女),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上诉人雷秀琴因与被上诉人潘焕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秀琴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雷秀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秀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雷秀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曼审判员 张海鹏审判员 白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