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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行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羊德良与汉源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德良,汉源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802行初109号原告羊德良,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0日,现住天全县。被告汉源县民政局,住所地雅安市汉源县沁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郭朝孟,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羊德良诉被告汉源县民政局不履行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廖长平审 判 员  简素群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