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502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金源,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502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东营经济开发区东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金源。被执行人: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两辆,被执行人王金源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中凯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手续。二、查封被执行人王金源名下的车辆登记手续。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汝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