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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金华、张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涛,于金华,刘景军,北京俊达博发科技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北京市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金华,女,1965年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鹏,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景军,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俊达博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鲁村一区471号。法定代表人:王俊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6层南栋0101。负责人:谢红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平定县冠山镇府新街。负责人:刘少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平,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涛、于金华均因与被上诉人刘景军、北京俊达博发科技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0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涛、于金华均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涛、于金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涛、于金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涛、于金华各负担25元(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兴芳审 判 员 刘保河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彭媛媛书 记 员 李靖元书 记 员 孟董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