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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果蔓与李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果蔓,李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3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果蔓,女,汉族,1958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国文,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国文应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向原告果蔓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60元及公告费250元由被告李国文承担。因被执行人李国文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果蔓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03执14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周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