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岗村民委员会与马玉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岗村民委员会,马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岗村民委员会,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刚,主任。被执行人马玉杰,住长春汽车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岗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马玉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经本院五查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14日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192执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孟 珍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原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