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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3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鑫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赞皇县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北鑫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赞皇县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赞皇县京森装饰纸厂,刘占武,郑俊贞,任立京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3110号之一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风竹,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鑫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法定代表人:刘志武。被告:赞皇县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法定代表人:任立京。被告:赞皇县京森装饰纸厂,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法定代表人:韩忍乾。被告:刘占武,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郑俊贞,女,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任立京,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赞皇县金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赞皇县京森装饰纸厂、刘占武、郑俊贞、任立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青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