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顺全与被告杨本鑫杨本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顺全,杨本鑫,杨本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1252号原告:曹顺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平(特别授权)被告:杨本鑫被告:杨本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顺全与被告杨本鑫、杨本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顺全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本鑫、杨本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顺全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允许原告曹顺全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成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容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