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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被执行人:邱某某,49岁,住滨海县。被执行人:张某某,47岁,住滨海县。被执行人:王某某,48岁,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立案标的为37842.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邱某某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