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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楠与李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楠,李光杰,天津信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826号原告:赵楠,女,1985年7月13日出生,满族,天津市乐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光杰,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播音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信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8号海盈公寓1712。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纪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赵楠与被告李光杰、天津信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