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1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腾远力合商务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陈乔武与北京市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乔武,北京市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腾远力合商务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乔武,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章,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区266号1号楼301房间。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腾远力合商务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豆各庄村北京上东国际酒店105室。法定代表人:管健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美娟,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飞,北京故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乔武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腾远力合商务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乔武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乔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乔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元,由上诉人陈乔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郑吉喆代理审判员 熊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博文书 记 员 崔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