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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626江苏运输机械总厂与吴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运输机械总厂,吴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626号原告:江苏运输机械总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41394Y,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张甸镇府前街51号。法定代表人:程小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伟,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战,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沛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703580558J,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汤沐东路北剑府邸小区商业7#1单元106、107。负责人:杨祖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锋,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运输机械总厂与被告吴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运输机械总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运输机械总厂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江苏运输机械总厂负担。审 判 员 张树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小月书 记 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