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伞某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伞某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1民初1570号原告:伞某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润,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王某1,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王某2,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原告伞某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铁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佳润,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1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伞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1于2013年3月3日经媒人霍金荣介绍订婚,约定彩礼款80000.00元。订婚当日给被告王某1过彩礼款20000.00元,此款经交给了被告王某2。后我与被告王某1相处不睦,于2013年4月份解除了婚约。我现在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20000.00元。被告王某1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王某2辩称:原告所述过彩礼款数额属实,彩礼款是我接收的,但是彩礼款已经被我花没了,所以不同意返还彩礼款。经审理查明:原告伞某某与被告王某1于2013年3月3日经媒人霍金荣介绍订婚,约定彩礼款80000.00元。订婚当日原告伞某某给被告王某1过彩礼款20000.00元,此款交给了被告王某2,后原告伞某某与被告王某1因性格不和,于2013年4月份解除了婚约。现原告伞某某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20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与答辩,原告提供彩礼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伞某某与被告王某1经媒人霍金荣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因性格不和产生矛盾,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婚约。但原告伞某某与被告王某1在订立婚约过程中,原告伞某某按民间习俗给付被告王某1的彩礼款,被告王某1应依法酌情返还。具体返还数额,考虑到二人相处时间较短,本院酌定返还10000.00元为宜。被告王某2作为王某1之父,参与了过彩礼的过程,且被告王某2对彩礼款进行了花销,被告王某2应对王某1返还彩礼款承担连带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伞某某彩礼款10000.00元,被告王某2对被告王某1返还彩礼款承担连带责任;二、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王某1、王某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