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艾金保、林瑞雨房屋租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金保,林瑞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艾金保,男,汉族,1952年4月0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林瑞雨,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生,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赣012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林瑞雨向申请执行人艾金保支付款项47000元,但被执行人林瑞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金保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瑞雨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