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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凤霞诉王桂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霞,王桂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2976号原告:郭凤霞,女,1962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成立,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前郭县。被告:王桂芝,女,196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原告郭凤霞诉被告王桂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万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凤霞的委托代理人王成立,被告王桂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凤霞诉称:二轮土地承包时,我和我的父母郭福才(已故)、董淑芹(已故)及其我儿子常贺在一个合同上,四人共分得1.2垧承包田。我父母去世后,上述1.2垧土地一直由我经营,2016年我把上述1.2垧土地转包给王桂芝,承包费为12000元,2017年我又把此1.2垧土地转包给王桂芝,双方约定转包费为12000元,王桂芝给付我6000元,剩余6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桂芝给付转包费6000元。王桂芝辩称:我承包的土地包括郭凤霞和她儿子的,我已经给付郭凤霞承包费6000元。因为二轮土地承包时候,郭福才已经去世了,另外两口人的地应该是郭凤霞的姐姐郭凤兰和其母董淑芹的,承包费6000元我已经给郭凤兰了。我不同意再给付郭凤霞承包费6000元。经审理查明: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郭福才、董淑芹、郭凤霞、常贺等四人在平凤乡郭家村共分得土地1.2垧,承包方代表为郭福才。2016年郭凤霞将此1.2垧承包田转包给王桂芝,转包费为12000元。2017年郭凤霞又将此1.2垧承包田转包给王桂芝,转包费为12000元,王桂芝已经给付转包费6000元,尚欠6000元未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土地经营权证书、郭家村土地承包台帐等。本院认为,根据郭凤霞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证书、郭家村土地承包台帐等证据上的记载,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和郭凤霞在一个承包户上的其他家庭成员是���福才(已故)、董淑芹(已故)和常贺,郭凤霞作为承包户的一员有权对外转包土地。王桂芝辩解争议土地包括郭凤兰应分得土地,并向本院提交分地证明人王凤山等三人出具的照片一份,因三人未出庭作证且其辩解与郭凤霞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证书记载不符,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承包费的数额双方均认可12000元,王桂芝已经给付转包费6000元后,仍有义务继续履行给付转包费6000元的义务。故对郭凤霞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凤霞土地转包费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桂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万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