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肖淑英与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海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淑英,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01号申请执行人:肖淑英,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莲湖区西举院巷38号。被执行人: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幢11105室。法定代表人:叶显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海,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兴路666号恒大名都30号楼304室。本院在执行肖淑英与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海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肖淑英要求西安正茂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海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万元、利息1.7万元、诉讼费4509元及延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并限制其高消费,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柳佳彤 来自: